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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阀。

3 安全法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维修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4 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记”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许可分为A,B两级,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境外及境内A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其辖区内B级许可申请的手里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具体许可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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