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只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出厂检验
1检验项目为QCT 48-2013 汽车电喷汽油机汽油滤清器总成技术条件4.2.14.4和4.5项。
2订货单位抽检产品时,按GB/"T2828.1的规定进行。抽样方案和接收质量限(AQL)值由供
需双方商定。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应进行一次检验;
d)出厂检验结果与最近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4技术要求”规定的所有项目,总成耐振性能试验为可选择的试验项目。
抽样方案由供需双方商定,但不能少于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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