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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交收检验 每件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全数检验并经交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交收检验按GBT2828.1-2003的各项规定执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接收质量限、检验水平及抽样方案见表4,一次正常检查抽样的合格判定数见表5。 3型式裣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其中吸水率,铅、镉溶出量,容积、尺寸误差每半年进行一次,其他项目每年进行一次,週有下列情況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原料改变时 b)生产工艺方法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停产6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生产工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e)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f)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按GBT2829-2002的规定执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不接受判定数及抽样方案见表6 检验的各个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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