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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70MPa (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注1-2)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气瓶,及其设置的气瓶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以下简称气瓶附件);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本规程1.4规定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除外)的材料、设计、制造执行本规程;


(3)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关的产品标准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注1-3)、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1-2:混合气体是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物理组份,或虽属非有效组份但其含量超过规定限量的气体。
注1-3:车用气瓶是指安装于机动车上盛装机动车燃料(如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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